為健全我市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工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人社部、衛計委令第21號)、《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及省人社廳《關于同意寶雞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試點的批復》(陜人社函〔2015〕518號)等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二、參保繳費
工傷保險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單獨列支。由用人單位向同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費率按照0.2%執行。
市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市工傷保險事業管理處辦理參保手續;縣(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所屬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三、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寶雞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政策執行。
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寶人社發〔2014〕134號《關于轉發省人社廳<貫徹落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四、工傷保險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中,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所需經費仍按原渠道解決。
五、其它
(一)本通知執行前因工發生傷(亡)事故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其工傷認定、工傷(亡)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
(二)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待遇由所在單位按本規定支付,財政不予負擔。
(三)本通知自10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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