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工傷保險認定的條件有哪些?鄭州工傷保險認定需要哪些材料?具體流程怎么走?鄭州工傷保險認定辦理指南請看下文。
工傷認定標準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認定的路徑
1、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辦理材料
1、申請人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單位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4、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6、工傷事故報告、證人證言;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1、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
2、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工傷認定時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
3、工傷認定時限中止、恢復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4、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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