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發〔2015〕2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的規定,結合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精神,現就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下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以下簡稱工傷人員)。
不包含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300元。
三、傷殘5-6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235元;由企業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四、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暫按原規定標準領取。待各地職工月平均工資頒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其月生活護理費分別調整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130元。
六、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調整為1800元。
七、各地在執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川人社發〔2015〕17號)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八、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抓緊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切實做好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調整工作。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人員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填報《工傷人員待遇調整情況統計表》,于6月30日前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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