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103號令),于4月1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6月1日起施行。
涉及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最大變動是: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待遇將告別“同傷不同價”。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調整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悸殬I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標準調整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新《辦法》在采取新的計發標準后,也采取了遞減規則,即如果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其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將根據其不足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予以扣減。具體標準為: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提醒您:判斷上述兩項一次性待遇適用于老《辦法》還是新《辦法》的標準是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在6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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