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實行一日清單制度。協議醫療機構對工傷職工每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應及時打印發放,接受工傷職工(近親屬)的監督。
第十一條協議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做好工傷康復工作,對正在進行治療的工傷人員及時診斷傷情,并初步提出康復評估意見。
協議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康復意見及時為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以便工傷職工及時轉入本市工傷康復機構進行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
第三章工傷職工就醫管理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實行協議醫療就醫制度。職工在統籌地區內發生工傷后,應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傷情危急時可送往就近醫療機構進行搶救,傷情穩定后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職工在統籌地區外發生工傷的,應當向市經辦機構報告工傷職工的傷情,傷情穩定后轉回本市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第十三條職工受傷首次就醫時,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協議醫療機構職工受傷的原因。協議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工傷醫療管理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
第十四條工傷醫療實行工傷職工簽字制度。協議醫療機構對工傷職工進行治療時,醫療費用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應當由工傷職工本人(近親屬)簽字認可。協議醫療機構未經工傷職工本人(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擅自使用超出“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核實工傷職工的身份,杜絕冒名進行門診或住院治療,嚴禁掛床住院、虛報套取醫療費用、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瞞報醫療事故等違規現象。
第十六條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掌握入院和出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職工收治入院,不得為不符合出院標準的職工辦理出院手續。
協議醫療機構為工傷職工出院帶藥量按照與經辦機構簽訂的醫療服務協議執行。
第十七條職工認定工傷后,確需門診繼續治療的,應當向協議醫療機構表明身份。工傷職工門診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審核報銷,并逐步實現網上結算。
第十八條協議醫療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推諉或無故將工傷職工轉入其他醫療機構。
協議醫療機構確因技術、設備條件所限診治有困難的,經本市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專家會診,確認需要轉異地就醫的,醫院工傷保險管理部門應填寫《濟南市工傷保險異地轉診轉院備案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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