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勞動者工傷賠償一覽表
項目 | 待遇 | 備注 | 計算基數 | 月份/比例 | 支付渠道 | 醫療期間 | 停工留薪 | 原工資福利待遇 | 12個月 | 用人單位 | 最長24個月,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期滿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 醫療費用 | 實際發生 | 100% | 基金 | 單位和職工個人墊付,工傷認定后按范圍報銷 | 伙食補助 | 本單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補助標準 | 70% | 用人單位 | | 轉院費用 | 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 | 100% | 用人單位 | 交通、食宿費用 | 醫療終結 | 輔助器具 | 按國家規定標準(鑒定委員會確認) | 100% | 基金 | 假肢、假眼、假牙、矯正器、輪椅 | 護理費 | 完全護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50% | 基金 | 按月計發 | 大部分護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40% | 基金 | 按月計發 | 部分護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30% | 基金 | 按月計發 | 一至四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級 | 本人工資 | 27個月 | 基金 | 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或低于統籌地區平均工資60%分別按比例計算。 | 二級 | 本人工資 | 25個月 | 基金 | 三級 | 本人工資 | 23個月 | 基金 | 四級 | 本人工資 | 21個月 | 基金 | 每月傷殘津貼 | 一級 | 本人工資 | 90% | 基金 | 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基金補差 | 二級 | 本人工資 | 85% | 基金 | 三級 | 本人工資 | 80% | 基金 | 四級 | 本人工資 | 75% | 基金 | 五至六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五級 | 本人工資 | 18個月 | 基金 | 本人工資(同一至四級) | 六級 | 本人工資 | 16個月 | 基金 | 每月傷殘津貼 | 五級 | 本人工資 | 70% | 用人單位 | 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 六級 | 本人工資 | 60% | 用人單位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五級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12個月 | 用人單位 | 職工本人提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給付。 | 六級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10個月 | 用人單位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五級 | 每月傷殘津貼 | 56個月 | 用人單位 | 六級 | 每月傷殘津貼 | 46個月 | 用人單位 | 七至十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七級 | 本人工資 | 13個月 | 基金 | | 八級 | 本人工資 | 11個月 | 基金 | 九級 | 本人工資 | 9個月 | 基金 | 十級 | 本人工資 | 7個月 | 基金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七級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12個月 | 用人單位 | 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100%;不滿5年按90%支付,每減少一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 八級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10個月 | 用人單位 | 九級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8個月 | 用人單位 | 十級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6個月 | 用人單位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七級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36個月 | 用人單位 | 八級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26個月 | 用人單位 | 九級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16個月 | 用人單位 | 十級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6個月 | 用人單位 | 因工死亡 | 喪葬費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6個月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內死亡或1-4級傷殘職工留薪期滿后死亡享受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內死亡的享受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 | 本人工資 | 40% | 基金 | 1、停工留薪期內死亡或1-4級傷殘職工留薪期滿后死亡享受。2、總額不超過死者本人工資。3、按月支付。 | 其它親屬 | 本人工資 | 30% | 基金 | 孤寡老人、孤兒 | 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 | 10% | 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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