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待遇標準
傷殘津貼的標準為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至75%。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傷殘撫恤金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問題
1、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安徽工傷賠償標準
標準同上
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停發傷殘津貼,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為2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為1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為3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為3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七至十級類
標準同上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為10、8、6、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為20、15、10、5個月本人工資)。
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殘疾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其余
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障礙鑒定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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