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舊傷復發的確認;
(五)工傷與非工傷的界定;
(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
(七)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前款第(三)項規定外的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患職業病的職工和跨省市流動作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愈,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經辦機構。
第十九條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
(二)康復性治療費;
(三)輔助器具配置費;
(四)生活護理費;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喪葬補助金;
(八)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發放標準為60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
(二)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
(五)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個人墊付。認定工傷后,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工傷職工的康復性治療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第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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