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前我國勞工補償保險制度發展尚不完善,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
盡管當前國家已充分意識到勞工險在社會保險體系構建中的重要性,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執行的執行依據為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一些部門規章制度,相對不夠完善的,且沒有足夠的影響力和執行力。特別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在勞動時受到傷害時不能得到有效地賠償與權力維護,這主要有以下幾點表現:
一是現有工傷保險覆蓋面仍較低。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計數據,截至6月底,我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0119萬人,首度超過2億人,與我國勞動者人數有巨大差異。與此同時,我國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還呈現“三高三低”的特點,即大型、國有和效益好的單位參保率高,中、小、微企業參保率低;中小微企業中生產性企業參保率高,服務行業參保率低;中心城市和經濟較發達地區參保率高,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經濟參保率低。
二是我國工傷保險費率缺乏行業區分,費率檔次較少。盡管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費率已根據行業風險劃分為高中低三類,繳費費率分別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1%和0.5%,但歸屬于風險較大行業主要為礦產或石油、化工等有限行業。這即造成了從事如建筑(繳費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工業制造(繳費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等行業的大多數低收入勞動者,發生意外后其工傷賠償標準較低。
三是當前國內工傷保險賠償項目不完全,不夠明確。一方面,賠償項目的隨意性較強,導致遭受因工意外的勞動者不能得到妥善賠償;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項目,勞動者遭受因工意外后帶來的個人及其家庭精神損傷亦無法獲得補償。
三、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已有完善的勞工補償保險機制借鑒。
在美國,勞工險作為一項社會保險,是在全國范圍內強制實施的。美國1935年的《聯邦社會保障法》要求各州必須建立勞工補償制度;各州的勞工補償法也要求雇主必須參加勞工險計劃。與此同時,美國的勞工險實行完全責任制,即雇主對雇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的傷害承擔絕對責任,無論傷害因誰導致,雇主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進行賠償。因此,企業為了規避風險,大都通過從州政府基金或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勞工險的方式,將風險轉移出去。這使得勞工險成為繼車險之后,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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