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傷保險待遇的停止第41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1、缺少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認定程序;
2、第(一)項“喪失”含義沒有界定;
3、第(四)項“被判刑”的期間沒有界定,如果說一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被判刑,停止其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與法無據,工傷保險是企業與職工參加保險,即自己掏錢購買的保險,停止其工傷保險待遇欠妥。
3、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第41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痉夏壳捌髽I現狀
4、職工被派遣出境的有關待遇第42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欣诒慌汕渤鼍彻ぷ鞯穆毠
5、再次發生工傷的有關待遇第43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里沒有界定二次以上工傷之間的關系!鞍凑招抡J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也存在不周全的問題,如職工第一次工傷為五級傷殘,應按其領取相應的傷殘津貼,再次受傷為七級傷殘,此時該職工的實際身體傷殘損害已超過五級,除非第二次評定包括前次傷殘,如果僅按再次傷殘本身作評定,新基結果只能領取七級傷殘津貼,這顯然是個問題。
6、術語解釋—本人工資第八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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