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1、對應的是司法解釋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但司法解釋的范圍不僅限于“供養親屬”。
2、支付期限:司法解釋規定為“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倍豆kU條例》沒有具體期限。
3、支付標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較低,但給出了“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高限,而司法解釋沒有具體支付標準,也有“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钡纳暇,兩者大體一致。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第37條第1款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1、工亡補助金的幅度為4-5年,而司法解釋的“死亡賠償金”為20年,相差三倍之巨,考慮到兩者的計算標準存在的差異,工亡補助金大致是死亡賠償金的三分之一水平。
4、政策規定第37條第2款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第37條第3款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38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由于司法解釋將工傷賠付與人身損害賠償分離,從程序上講,人民法院不受理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故這些政策規定法院也不適用。
3、關于工傷待遇與賠償的其他政策規定:
項目條文規定問題
1、下落不明的待遇第39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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