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將傷殘分為三個程度補助級:
1、1-4級傷殘分別對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4、22、20、18個月本人工資
月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
90%、85%、80%、75%
2、5-6級傷殘分別對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6、14個月本人工資
月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
70%、60%
3、7-10級傷殘分別對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2、10、8、6個月本人工資
無傷殘津貼
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比較:
很明顯次“傷殘補助金”與“殘疾賠償金”兩者相差過于懸殊,《工傷保險條例》2年,僅為司法解釋“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的十分之一。
司法解釋沒有傷殘津貼項目,《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傷殘津貼最高為本人工資90%,最低為0,按每月每人平均50%估算,每年相當于6個月本人受傷前工資。與傷殘補助金相加大致在司法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的十分之三——十分之四左右,實在太低。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傷殘就業補助金,司法解釋沒有,體現了工傷社保的靈活性。
10、工傷復發治療費用第36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擁椖克痉ń忉屩袥]有對應,大體上可以包括在司法解釋的“再醫費”與“后續治療費”之中
2、職工因工死亡:
賠償項目條文規定問題
1、喪葬補助金第37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司法解釋與《工傷保險條例》保持一致
2、供養親屬撫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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