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傷害由總承包商先墊付醫療費
同時方案明確規定,建筑企業職工在遭受工作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后,由總承包單位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待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在參保期內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在工期結束后,仍處于停工留薪期內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對按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后,其待遇計發基數以本人月工資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發。按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傷殘1-4級,根據傷殘職工本人的意愿,可在申請核定待遇前選擇保留勞動關系,定期領取工傷待遇;也可申請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等待遇,一經選擇不得變更。5-10級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總承包單位按相關規定處理。
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將工傷保險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項目造價,并在招投標時單獨立項;要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嚴格實施施工許可制度,對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未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項目,視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一律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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