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常見誤區解讀
工傷,又稱"工作傷害"或"職業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傷害發生后,需要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確屬工傷的,才能夠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因此,工傷認定對于勞動者以及企業來講至關重要。工傷認定糾紛是工傷案件當中數量最多的一類,而工傷認定、工傷待遇專業性強,容易使人誤判或產生誤解,給勞資關系的穩定帶來諸多負面影響。筆者根據日常法律實踐,在此選取若干工傷認定環節中容易出現的誤區點并結合案例進行對比,解讀,以期對讀者有一定借鑒作用。
誤區一:違法受傷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張某根據單位的私車公用政策購買自備小轎車一輛,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駕車。某日上班途中,張某因闖紅燈,對方來車違規變道,雙方避讓不及發生交通事故,后經交通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半責。單位認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規定造成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
解讀:違法受傷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在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條做了較大的調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而且對工傷的除外性規定也明確限定為:"故意犯罪,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相比較原規定,刪除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情形,并將"犯罪"限定為"故意犯罪"。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區分機動車與否,只要不是員工本人承擔主要責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認定為工傷。上述案例中的張某雖然自身也有過錯,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了半責,但最終仍然屬于工傷。
另外,實踐中部分企業認為如果工傷是由于員工的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企業無需承擔工傷責任,這種觀點也是不妥的,實際上,認定工傷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原則上工傷事故即使是員工有過錯違反企業的操作規程或行為規范造成,只要不是員工因自殺、自殘、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外情形,一般員工只要符合工傷或者被視為工傷的情形,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后,其就當然享有工傷待遇。
誤區二:如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者受傷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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