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四.只要是在工作場所受傷,均可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1】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廠做會計工作。2009年11月10日,肖某到工地為職工發獎金,一名職工因廠發給他的獎金數額不滿,與肖某發生口角并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閃不及,被打傷頭部。后經醫療診斷為腦震蕩。
【案例2】2009年4月13日晚上7時,某超市促銷員鄭某與一男子在超市內談話,后來兩人就開始爭吵,隨后男子就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子刺向鄭某,造成起肺部大出血。經查該男子為鄭某離異的丈夫因金錢糾紛傷人。
解讀:上述兩案例中,肖某可以認定為工傷,而鄭某則不能,二者同樣是在工作場所被打傷,結果卻迥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職責派發獎金被打致傷,而鄭某則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認定為工傷,而后者不能,相關醫療費等只能相依據民事侵權責任向其前夫索賠。
誤區五.員工非正常路線上下班并已獲交通損害全額賠償后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郭某平時都是乘坐公司班車上下班。某日因送孩子上學未能趕上班車,便乘公共汽車上班,中途換車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倒。事故發生后,經交通部門鑒定,出租車司機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全額賠償郭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單位按工傷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間工資。而公司認為,郭某上班不是班車行駛路線,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不能認定工傷;即使認定工傷,由于郭某已經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工廠也無須再給郭某工傷賠償。
解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舊法關于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線"的限制,此處的上下班途中筆者建議作有利于勞動者角度的理解,將"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以上班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應被認定為工傷。
誤區六.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時,工傷員工均不能二者同時享受?
解讀: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復享受的。但《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限制性規定,各地的審判實踐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目前上海的司法口徑為有限兼得原則,即除對醫療費、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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