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09年8月,在施工過程中受傷,造成肋骨全部斷裂。5個月后,劉某治愈出院,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認定,而公司認為劉某受傷已經超過一個月,再無義務申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劉某自行申報后對該公司進行調查,該公司不但否認劉某受傷屬于工傷,并且拒絕提供相關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做出了劉某受傷屬于工傷的認定結果。
解讀:本案例中建筑公司拒絕承認劉某受傷屬于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當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時,實行舉證倒置責任原則,即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勞動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受到的傷害,而當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時,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推定勞動者受傷屬于因工受到的傷害。
誤區三:用人單位只要參加工傷保險就不再承擔任何工傷費用
案例:某咨詢公司正常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包括工傷保險。李某在工作中因滑到骨折,并被認定為工傷后,單位明確告訴他,已經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所有費用都將由工傷保險報銷,公司將不再承擔任何費用。
解讀:2011年1月1日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主體進行了較大改變,如原規定的工傷員工住院的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以及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工傷員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而需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均由原來的用人單位承擔變更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但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期間的護理費,以及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而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仍由用人單位承擔。
所以,即使該公司為李某購買工傷保險,也不能代表該公司無需再為員工的工傷承擔任何責任,仍有部分費用必須由公司承擔。公司如欲進一步減輕自身可能承擔的工傷風險,可以考慮購買適當的雇主責任險,補充除工傷保險外的企業應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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