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包括傷殘津貼、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
一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44;
二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2;
三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8;
四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6;
注:條件是受傷時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受傷時年滿45周歲以上按相應等級分別減少3萬元(《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3;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9;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2;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8;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7。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5;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8;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6;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注:以上兩項補助五、六級適用于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七到十級適用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及交通費全部由單位支付。
死亡的情況:
一、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條例三十九條)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條例三十七條)
其他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是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撫恤金:(《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配偶撫恤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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