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新《社會保險法》釋義:本條是關于工傷事故中存在第三方責任時,工傷醫療費用方面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補償關系的規定。
一、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工傷醫療費用原則上應由第三人承擔
1.關于第三人侵權責任
本條所稱的第三人,是指除工傷職工本人、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人!肚謾嘭熑畏ā返谌邨l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二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目前的工傷保險爭議中,第三人侵權的情形大多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事故傷害、外出工作期間的意外傷害以及在工作場所內因第三方提供的產品質量缺陷造成工傷等情形,那么,交通事故肇事者、意外事件致害人以及產品提供者等應當承擔第三人侵權責任。具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以上第(1)項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予以確定。
2.關于工傷醫療費用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后,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支付。這里所說的工傷醫療費用,包括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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