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1.先行支付的條件。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工傷保險基金不應當承擔工傷醫療費用。但為了確保工傷職工能夠及時得到救治,在兩種情形下,需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一是造成工傷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所謂不支付,是指工傷職工受到傷害后急需治療,第三人拒絕支付或者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二是非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工傷,造成工傷的責任主體不能確定,或者是否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尚未確認,無法明確工傷醫療費用的承擔者。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即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是在第三人拒絕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第三人無法確定的前提條件下,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如此規定,表明基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侵權賠償主體應當是第三人。但由于第三人拒絕承擔責任,或者在不能確定第三人的情況下,為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使其及時得到醫療救治,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2.先行支付的性質。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不意味著工傷醫療費用支付主體的改變,該義務的法定履行主體仍是第三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本不應承擔工傷醫療費用,而應由第三人承擔,即第三人有義務幫助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支付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屬于墊付性質,應當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即工傷職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的請求權轉給工傷保險基金。換言之,賠償請求權轉給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經辦機構,后者就可以向第三人主張這一債權。工傷保險基金追償額的范圍,以其先行支付的額度為限。
3.至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除了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之外,對于支付的其他費用能否向第三人追償,本法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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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向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出現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的如何處理的問題。這是社會保險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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