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及困難職工補助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個人所得稅咨詢
你好,我公司員工在工作中受傷、生病。因入職時間較短,暫時未有工傷險,我公司出于員工關懷目的,給受傷、生病員工發放一定的物品、現金。請問由此產生的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盼復,謝謝。
時間:2014-08-1200:00:00
答: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的有關規定: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具體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②從福利費和工會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國稅發[1998]155號、穗地稅發[1998]343號)。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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