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士謙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可以報銷;住院治療期間享受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標準為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停工留薪期滿經評為殘疾后,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一系列傷殘待遇。
他表示,本案中,私營飯店老板在鄭某發生工傷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規定執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不管不問,嚴重侵犯了鄭某的合法權益。
“國家工傷保險法律政策具體規定待遇項目的標準,就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因此,盡管雙方私下達成了協議,并且簽字同意,但是鄭某在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應得的工傷待遇,根據此協議鄭某獲得的工傷待遇與依法應得的工傷待遇相差甚遠,顯失公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可以請求撤銷!睆埪蓭熣f。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何某是一家安裝公司的女職工,11月,她在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手拇指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斷裂。住院時,公司與何某簽訂一份《工傷補償協議書》,約定“一次性賠付1萬元,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不久后,何某做了傷殘鑒定,被確定為九級傷殘。這樣,何某所受工傷損失依法應為4萬余元。隨即何某要求增加賠償數額,但公司以賠償協議已履行完畢為由,拒絕再次賠付。
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簽訂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馬晶晶告訴記者,《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薄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于職工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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