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部門將工傷待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履行告知義務。
審核部門建立當月工傷職工待遇支付臺賬,生成《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核定匯總表》,轉財務部門。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從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死亡的次月起計發,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音訊消失的第4個月起計發。
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墊付的工傷待遇可通過簽訂代發協議的商業銀行進行發放;在工傷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可通過與工傷協議結構聯網審核后進行直接結算。
財務部門收到《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工傷待遇定期支付費用審批核定表》后,再次復核無誤后,二個工作日內撥到用人單位帳戶或傷殘職工個人帳戶。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撥到用人單位帳戶,傷殘待遇、工亡待遇撥到個人帳戶,特殊情況下要求撥到單位時,必須單位書面申請、個人書面同意,或者勞動仲裁書明確裁決。
待遇審核部門對按月領取待遇人員實行一年一次年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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