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與工亡職工關系證明;
(三)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
(五)孤兒、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審核部門審核用人單位的證明和近親屬的申請資料,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審核部門應審核近親屬的申請資料,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進行核定。
審核部門審核供養親屬申請資料,根據本人工資,核定每個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金額。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生成《工傷待遇定期支付費用審批核定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供養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6)涉及第三人的工傷待遇審核:
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審核部門審核工傷待遇時,還應審核以下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
(一)屬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
(二)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資料;
審核部門根據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醫療(康復)費與工傷待遇中的醫療(康復)費比較,不足部分予以補足,其工傷醫療(康復)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其他工傷待遇按浙人社發[2011]253號文件執行。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7)先行支付審核:涉及第三人責任申請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審核部門審核以下資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材料;
(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的先行支付申請;
(三)對肇事逃逸、暴力傷害等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對責任主體不能確定的,需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明材料。
(五)本人承諾書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8)工傷待遇(費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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