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修訂包括將工傷認定等相關業務,下放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辦,實行屬地管理;對現行浮動費率和獎勵率的規定及有關計算方法進行更加規范、直觀的表達,便于經辦機構、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理解和執行;規定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明確逾期不舉證的,社保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以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還刪除了一些與“一法兩條例”不相適應的內容。
工亡一次性補助標準提至53.9萬元
廣州市因工死亡一次性補助標準將提升至53.9萬元;工傷職工自受傷害之日起1年以內,發現原工傷認定部位之外另有傷情,還可補充認定傷情……十四屆12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昨日原則通過經修訂的《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包含以上新政策的《規定》近日即將印發實施。
工亡一次性補助提高4.8萬元
對于由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規定》仍將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制度,如果工傷預防工作做得好、工傷發生率低的用人單位,可在原行業繳費率的基礎上降低繳費率。
對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規定》表示,將不再按廣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月計算,將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為標準。若按新標準測算,廣州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約為53.9萬元,比原標準49.1萬元高出4.8萬元。
此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全員參保和補繳費的前提下,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相關的待遇。
受傷之日起1年內可認定新傷情
發生事故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怎么辦?《規定》指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人社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逾期不舉證的,人社部門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后有并發癥或新病情怎么辦?《規定》明確,在工傷認定后,工傷職工自受傷害之日起1年以內,發現原工傷認定部位(或診斷)之外另有傷情(并發癥或后遺癥除外)的,按工傷認定的程序辦理。確認新發現傷情為當次工傷導致的,給予作出增補工傷傷情的認定,并按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同時,《規定》還表示,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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