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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暫不參加的規定)
本市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暫不參加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起本市有關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等事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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