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對5—6級傷殘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上海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工傷保險政策的通知》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5個月;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第(2)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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