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那么2022年吉林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一、調整和確定范圍
(一)2021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工傷人員。
(三)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工傷人員。
本通知執行前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于調整和確定范圍。
二、調整和確定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月增加214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204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94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84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74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54元。調整后傷殘津貼低于2907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5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5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14元。
(四)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每月240元,二級傷殘每月230元,三級傷殘每月220元,四級傷殘每月210元,五級傷殘每月160元,六級傷殘每月150元,七級傷殘每月110元,八級傷殘每月100元,九級傷殘每月90元,十級傷殘每月80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支付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標準為每人每日26元。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和確定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
(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和確定的執行時間為2022年1月1日。
(三)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本通知的調整和確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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