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
案例: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取消了一次性支付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像我們建筑施工企業招用的農民工和家庭居住地不在單位所在地的職工,一旦發生工亡事故,都愿意采用一次性處理辦法,其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確定,即供養親屬撫恤金安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規定比例計算,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單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知識掌握各供養親屬月撫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職工的本人工資。請問這樣處理是否合法?是否損害了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合法權益?是否有更完善的法規?
律師點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34號)第三十條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長期支付待遇,是工傷保險制度的突出特點,有利于最大限制地保護工傷人員的權益。對于實現中異地居住工傷人員領取長期待遇不便等問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采用社會化發放方法、完善金融機構代發辦法等提高服務和經辦能力予以解決。
在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發放工傷待遇,用人單位可以與工傷人員及其供養親屬協商確定支付辦法,對長期待遇進行一次性支付未嘗不可,這對個人是比較有利的。但對用人單位來說,存在一定風險,如供養親屬實際生存壽命超過領取待遇計算壽命,又向用人單位主張繼續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用人單位能否以雙方的支付協議對抗《工傷保險條例》的支付規定,存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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