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死狀”代替工傷保險是對法律的誤讀
近日,蘭州城關區一名高齡環衛工被迫簽“生死狀”,承諾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損害由自己承擔。對此環衛局回應稱,這是個別現象,部分臨時環衛工已到退休年齡,本應辭退,但其由于家境貧困苦求留崗。而據規定,到齡的環衛工人是“無法享受相關工傷保險的”。(10月31日新華網)
讓環衛工自己承擔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損害,這不僅荒謬而且有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精神。而將簽“生死狀”的原因歸于“到齡的環衛工人是無法享受相關工傷保險”,這更是對法律的誤讀與錯誤適用。
蘭州相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認為到齡環衛工“無工傷保險”,其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但事實上,仔細研讀這部法規,我們并沒有發現相關“到齡工人不享受工傷保險”的條款。而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除過未成年人不可以被強制勞動之外,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并沒有被排除在“勞動者”這個范圍之外。因此,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其參加勞動,相關待遇等,理應與沒有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致。
如果說,以上所提到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針對到齡工人工傷問題的規定還不夠明確,會讓基層一些用人單位無所適從的話,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問題的幾個答復與批復,顯然已經說得很明白了。比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明確表示:“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就山東省高院的 “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也做了肯定回答。
這兩個答復雖然針對個別省份的特殊情況,但其顯然也應該具備參照性與普適性。因此,蘭州方面認為“到齡環衛工無工傷保險”完全沒有依據,甚至是對法律的誤讀,而簽“生死狀”,更是背離了法律,是無良的推卸責任,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害。
遺憾的是,蘭州環衛部門的“生死狀”被曝光之后,相關管理者并沒有去糾正其誤讀法律和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而是表示“將按規定清退聘用到期的臨時環衛工人”,這擺明了是不懂法的因噎廢食,相關部門的如此用人理念和法律意識,值得我們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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