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施工期間散步被歹徒傷害算工傷嗎
【案例】
某施工企業在全國很多城市經常有工程,職工經常因工作需要在外地施工。2007年職工陳某在外地施工期間,一天晚上11點左右在其租住的民房附近的路上散步時,遭人搶劫被刺身亡。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確認了上述事實。陳某家屬要求企業給予因工死亡待遇,理由是“因公外出期間,遭受非本人責任的意外事故”。企業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認定工傷的相關條件是: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認定為工傷。陳某晚上出外散步顯然不屬工作原因,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陳某家屬又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后認為。陳某的死亡不屬于因工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陳某的家屬不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在舉行聽證后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決定正確,維持了陳某不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駁回了陳某家屬的復議請求。陳某的家屬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的死亡不屬于“因公外出”。其死亡的原因也不是因工作原因。不應認定為工傷。遂判決駁回了陳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問題解析】
企業認為陳某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結論是正確的,但理由不當。所謂“因公外出”,一般是指實行定時工作制并且有確定的日常工作區域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到日常工作區域之外從事單位安排的臨時性活動。雖然從形式看,陳某符合“因公外出”的條件,但根據本案事實,陳某經常因工作需要在外地施工,外出施工具有經常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結合陳某的工作性質,本案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因公外出”,外出施工是陳某的正常工作。由于工作性質的不同,日常工作場所有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變動的,包括因生產特點、工作需要而經常變動的工作區域,本案陳某作為建筑施工人員,日常工作場所是變動的,其在外地施工的工地是其工作場所。因此,陳某在外地施工不是“因公外出”,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本案陳某是在下班時間散步時被刺身亡,顯然死亡時間不是工作時間;工地是陳某的工作場所,死亡地點是住所外的小路,顯然陳某死亡的地點不是工作場所;陳某是在下班時間、在工作場所外散步被刺身亡,外出散步不是企業的安排,也不是完成工作所必須,顯然死亡原因不是工作原因。
綜上所述,陳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不是因工作原因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律師提示】
不能對“因工外出”作僵化理解,如果外出工作具有經常性、相對固定性,而且工作內容是職工的日常主要工作,則不應理解為“因公外出”。正確理解工作原因,應當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與之結合起來,而且應當判斷行為是否完成工作所必須,不能作孤立的解釋。
【敗訴原因】
本案原告敗訴的主要原因是錯誤理解了《工傷保險條例》中“因公外出”的規定。因死者陳某外出散步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外從事私人活動,不是單位所安排,也不是完成工作所必須,死亡原因不是因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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