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 有工傷待遇嗎?
企業沒給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給繳納社會保險,這樣的“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企業該給予工傷待遇嗎?答案是肯定的。近日,聊城莘縣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判決企業支付傷者各項費用共計9萬余元。
王某自3月起在莘縣一企業打工,用工時企業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10月的一天,王某在操作工作所用的機器時,左上肢被機器卷入,不幸受傷。后住院治療兩個月,企業為其支付了住院醫藥費。
出院后,王某的傷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部分七級傷殘。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也認定王某受傷符合工傷認定范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也鑒定王某的傷達到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七級。隨后,王某以工傷為由要求企業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企業認為王某非正式人員,對此不予認可,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協商無果,王某將企業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影響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就其損傷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王某所在企業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企業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間的誤工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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