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解讀
人社部和衛生計生委聯合頒布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4月1日起開始實施。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3大特點:
1.《辦法》明確了工傷鑒定時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2.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辦法》第三十條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人社部工傷保險司負責人解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1.工傷患者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負責人:
按照《辦法》,工傷患者受傷后,首先要及時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其次,工傷患者要向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提供全面準確的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再其次,工傷患者按時參加現場鑒定。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鑒定的,或者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當次鑒定終止。
2.參保人員受傷后到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需要哪些程序?
負責人:
關于鑒定程序,《辦法》對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審核、組織鑒定、現場鑒定、委托檢查、結論送達、再次鑒定、復查鑒定等各個環節的程序、條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體規定。另外,《辦法》第三章、第四章專門規定了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目的是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加強監督,強化法律責任,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強預防和懲戒。
3.勞動能力鑒定是否公平公正,是工傷職工關心的問題。為了保證公平公正,《辦法》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負責人:
公平公正是勞動能力鑒定的生命線。為了保證勞動能力鑒定的公平公正,《辦法》明確了4條規定。
一是要求公開相關制度。第六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
二是明確專家選擇辦法。第十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三是確定了回避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四是對違規機構和人員明確了具體處罰措施。
4.身體殘疾特別是重度殘疾參保人員,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有一定的困難。為了給工傷職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負責人:
《辦法》明確規定,工作人員要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及作出鑒定結論的時限。第九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及時組織鑒定,并在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明確處理特殊情況的辦法。
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明確送達時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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