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還須看“三工”
熬夜看球后強行上班引發中風,吃公司年夜飯時在飯店摔傷,酒店冷菜間廚工上班時間墜樓身亡……這些,算不算工傷?
今年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10周年,工傷認定關乎職工和企業權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前所未有的情況也不斷出現。這些實踐中的新情況,要想判定是否屬于工傷,并不容易。
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就是俗稱的工傷認定“三工”原則。而這一原則的“三要素”,在認定工傷過程中缺一不可。
一、工傷須因工作所致
王帥(化名)是一名公司司機,也是一個鐵桿球迷。由于特別喜歡法國隊,盡管前幾天熬夜看球已經明顯感覺到身體疲累,但6月16日凌晨法國對洪都拉斯的比賽他還是不愿落下,堅持熬夜看完了球。
看完后王帥感覺左側肢體有些無力,拿東西都握不住,同時頭腦昏沉,行走搖搖晃晃,說話也有些吃力。但他沒意識到嚴重性,堅持上班,在駕車上班路上感覺 “方向盤都快握不住了”。到單位后,王帥的癥狀越來越嚴重,同事覺得情況不妙馬上把他送往醫院急診,根據診斷結果,王帥為“腦梗塞”,即俗稱的“中風”。他隨即入院治療。
這種情況,能不能算工傷?
【分析】
王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病的。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還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除非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視同工傷。
王帥的病是因為熬夜看球而起,和工作無關,因此恐怕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那么,作為一名駕駛員,如果王帥不是在工作時發病,而是在上下班途中出車禍了,算不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關鍵在于是否構成上下班和是否本人承擔主要責任。這就是說,認定工傷有待對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劃分,如果本人不承擔主要責任,可以認定為工傷,否則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像王帥這樣熬夜看球導致疲勞駕駛,可能特別容易引發事故傷害,特別是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傷害,那樣也不能構成工傷。吃炸雞喝啤酒看球賽正成為時尚,但是根據規定,職工醉酒受傷的,同樣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二、工作地點未必只在單位內部
張某是一家涂料銷售公司的銷售部總監,按照慣例,公司各部門每年都會組織年度迎春聚餐。1月20日晚上,張某經董事長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銷售情況做了簡短總結發言,之后與同事共進晚餐。不料,當晚8點30分年夜飯快結束時,張某不慎在飯店門口摔倒。其后他仍隨部分同事到ktv去唱歌,不久離開。后來張某感覺不適,經醫院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張某后被區人社局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認為張某在當晚聚餐活動中并未受傷,活動結束后其私自邀請部分同事去ktv唱歌,其間并無不適。即便他摔傷了,也是因為他大量飲酒所致。公司辯稱,聚餐行為既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是工作中必需的應酬和公司的強制行為,且聚餐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特征,也不構成因公外出。因此,公司認為張某的摔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
【分析】
張某作為公司職工,所在部門年會系公司日常運營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之與公司的純粹生產、經營活動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費用由公司加以報銷,且張某在聚餐期間對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所以事故發生當晚的聚餐活動并非私人聚會。公司員工楊某和趙某陳述了張某確系在年度聚餐活動中摔傷,區人社局依據所取的證據,認定該事故屬于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并無不當。因此,張某的傷屬于工傷。
三、工作原因是重要考量
陳某系某酒店冷菜間廚工,工作職責是配合廚師進行領料和餐盤端遞,常規工作的活動范圍是廚房冷菜間。
7月 29日晚 7點左右,陳某離開冷菜間,獨自一人前往廚房辦公室,后被發現從該辦公室窗戶墜樓身亡。公安部門經過調查后,出具了排除他殺的結論。酒店員工的證詞證實,事發前廚師長不在廚房辦公室,也未找過陳某,同時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陳某接受過其他領導指示離開冷菜間前往廚房辦公室或其他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事后,陳某丈夫朱某要求酒店方面為陳某申請工傷,酒店認為陳某不是工作原因導致墜樓,不同意申請工傷。朱某遂向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區人社局經過調查核實后認為,陳某墜樓事故雖然是發生在工作時間,但事發地點不是陳某日常的工作崗位,也可以排除因工作原因導致墜樓身亡,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朱某不服,向區政府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區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分析】
陳某墜樓的辦公室不是日常工作區域,陳某也不是在受上級指示后才去辦公室的。主要分歧在于墜樓原因不明,卻發生在工作時間,也是在工作的酒店內部區域,能否就此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三工”情形來認定工傷呢?
由于發生在工作時間里,事發地點也是在公司,在未進行深入調查和研究之前,容易先入為主地認為該起事故屬于工傷。不過從《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立法本義來看,能否認定工傷有一個必須要考慮的前提條件,那就是工作原因。
在區人社局調查取證過程中,采集到的證據資料不足以證明陳某的事故是意外所致,為避免因為草率認定導致與實際情況不符,就需要加強對事實情況的判定和排除,尤其在各方證據相互印證后能夠排除是工作原因導致事故發生的,那么就應當不予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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