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
許某于5月起在沈某的企業上班。8月6日,許某在工作中被機器軋傷了右手。由于傷情嚴重,前后共耗時一年多才完成治療。治療前期,沈某墊付了醫療費用,但后期的醫療費用經許某多次催要,沈某才于8月9日支付。今年9月,許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卻被告知因超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時限,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么,勞動者錯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是否就沒有救濟途徑了?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中,許某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為8月6日,而在今年9月才申請工傷認定,如果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就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1年申請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無能為力。
但這并不意味著許某就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許某可以選擇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上У氖,人身損害賠償也受1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工傷認定申請因超過申請期限不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侵權賠償訴訟超過訴訟期限一般也不會被法院受理。
從本案來看,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許某仍然可以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沈某于8月9日支付許某后期醫療費用,屬于同意履行義務,1年的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自8月10日起重新計算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許某可以在8月10日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
需注意的是,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過工傷認定,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侵權賠償,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另外,在傷殘定級、賠償標準上工傷案件和侵權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來說,許某現在過了申請認定工傷的期限,雖然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但因許某本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所以無法獲得全額賠償。
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誤以為得在治療結束后才能維權,結果因超過法定期限而難以維權。在遭遇工傷事故后,如果單位未主動申報工傷,勞動者本人應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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