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死亡賠償
首先應當認定,病人死亡是由于職業病,那么就可以認定為工傷,即可以按照工傷的賠償標準來執行,但具體的數額要根據你所在的地區,戶口所在地來確定。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說明:
1、“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針對實際情況,主要是指死亡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無生活來源保障的父母親等其他親屬,因為他們的生活來源是病人的工資等收入。
2、“親屬有勞動能力就不給了”,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由幾個部分組成的,既要考慮向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等原本就需要由死亡病人撫養的人,也包括死者的配偶,也就是你的母親(比如,未成年子女,從現在開始到18歲的年數乘以你們當地的生活費標準;年邁父母也是這樣,只不過是計算他們預計的壽命),所以在計算死亡賠償金時要將這幾部分的金額加在一起。
3、“生活來源是誰給誰提供”,生活來源在你家具體是指死亡病人提供生活費用給未成年子女和年邁老父母,死亡病人的有勞動能力的親屬不屬于“被撫養”的范疇,其所獲得的只是因死亡而獲得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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