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工傷認定申請超出時效?工傷認定超期是指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要求作工傷認定時超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即超過了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期限。下面來看具體案例。
上班期間意外受傷,由于單位未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致使事發兩年多后,王某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時,未被受理,原因是超出時效。為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王某將勞動部門告上了法庭。近日,迎澤區法院對這起超時效申請的特殊案件作出一審宣判:法官靈活運用法規,支持了王某撤銷不予受理的行政行為、判令其履行工傷認定法定職責的訴請。
上班期間受傷
2004年6月17日下午,正在上班的某公司石油化學廠(簡稱石化廠)職工王某,為了幫送貨人員袁某往貨物上加蓋篷布,王某站到車上。此時,大風將篷布卷起,王某被一并掀下了車,后被診斷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事發后,王某不停與廠方交涉、向有關部門申訴、信訪,并于2005年6月將石化廠和袁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后經調解,石化廠和袁某共賠償王某2萬元。
但就工傷認定一事,石化廠認為王某是離開本崗位幫別人而意外受傷,不能認定為公傷,且經法院調解后也一次性賠償;勞動部門也給他發來 《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因是“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不予以受理”。
起訴勞動部門
王某不服勞動部門的決定,訴至迎澤區法院。王某認為事故發生在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地點,而且是為了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符合工傷認定3大要素,而且事發后,他從未放棄過主張自己的權利。他認為,勞動部門以超過申請時效,不受理申請是站不住腳的,請求撤銷該行政行為,判令其履行工傷認定法定職責。
勞動部門認為,王某沒有在事發一年之內、申請時效內申請工傷認定,是自動放棄了權利。
訴請獲得支持
法院認為,王某從發生意外到法院受理本案期間,從沒間斷對其權利的主張。而由于石化廠沒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導致王某在事發后兩年之久才申請工傷認定,這一過錯不在王某一方,且現有證據也不能證實王某主動故意或過失大意錯過申請時效。
所以,勞動部門僅以申報時間與意外發生時之間這段簡單客觀的間隔為依據,剝奪王某的民事權利是不公平的。綜上,法院判決撤銷 《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具體行政行為;同時,責令其對王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王君 田德勝)
法官點評:
承辦此案的田法官分析,之所以沒有采信勞動部門的抗辯主張,主要是基于“申請時效制度”設定的目的。設立“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目的:一是為督促勞動者盡快行使權利,如遇到單位關閉、破產的情況,很可能使勞動者喪失獲取工傷待遇的權利;二是避免工傷認定爭議,如因時間流逝造成證據滅失就很難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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