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一批法律從當日起生效,其中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于是我們讀到這樣的新聞:“上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同時,還有另一條新聞:“廣東省工會副主席:下班買菜不小心摔傷不算工傷”。
粗看起來,兩條新聞似乎有點針鋒相對,甚至好像是廣東省工會副主席要推翻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了。其實不是這樣的,這里面存在誤讀。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時,媒體也使用了“上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的標題,其實這個標題割斷了其他的前提,因此產生了誤讀。之所以向廣東省工會副主席提出“下班買菜摔傷算不算工傷”,提出者就存在誤讀,更有人怒斥這是不為工人說話。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其實就是具體界定“上下班途中”的。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中曾明確:“上下班途中”,應當理解為“在合理時間內,為上下班而往返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該路徑可能有多種選擇,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路徑。既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從單位到住處之間的最近路徑,也不能理解為平時經常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徑”。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把“合理時間”“合理路徑”再進一步具體化為四種情形,而上下班途中買菜則是作為“合理路徑”的一個例證,因此在宣傳時被簡化為“上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
應該看到,最高法的解釋只是確認上下班途中買菜屬于“合理路徑”,可以界定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還必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其他規定,必須同時具備這樣四個要素:1.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2.發生傷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責任事故認定中,本人無責、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或責任難以認定;4.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導致?梢,“下班途中買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這一要素而已,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看是否同時滿足另外三個要素。假如其他三個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買菜還是不可能算工傷的。
拿這樣的規定來看廣東省工會副主席的答復,就會覺得是正確的,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 ,也不會同最高法的解釋相抵觸。下班買菜不小心摔傷當然不能算工傷,因為這不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即使是因交通事故受傷,還需要本人無責、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換言之,如果本人負主要責任,也是不符合保險買單的。同樣,如果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是不符合工傷保險要求的。
可見,媒體把最高法的新規解釋為“上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是掐頭去尾了,讓人誤以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買菜受傷都可以一律算工傷,因此產生了誤解。新聞宣傳還是需要全面準確,力戒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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