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傷認定辦法
申報對象
納入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在杭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參加杭州市級工傷保險統籌的住所在主城區(蕭山區、余杭區除外)的省屬企業、市屬事業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
申報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4、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及初診病歷復印件;
5、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職工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
(4)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死亡醫學證明書》和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
(5)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6)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
6、其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材料。
流轉程序
窗口受理→工傷保險處審查→工傷保險處審核→局機關決定→窗口辦結、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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