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開始實施,該辦法首次提出職業病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將伙食補助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而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水平有較大程度提高。日前,包頭市人社局工傷保險科科長劉淑云對該辦法作了詳細解讀。
職業病納入工傷保險范圍
記者在《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中看到,職工患職業病或者職工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急性中毒被搶救治療,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證明的;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以及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競技、文娛和體育比賽等活動而受到意外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因為職業病存在一定的潛伏期,有一些是退休以后才出現相關的病變,所以自治區才將職業病納入到工傷保險保障范圍,這在全國來說也是不多見的。”市人社局工傷保險科科長劉淑云介紹說,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有關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工傷職工勞動關系終止、解除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在多個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導致職工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
另外,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或職業病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符合規定的交通費、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有所提高
記者采訪獲知,內蒙古自治區對工傷保險待遇也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例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以后有所調整,一級到四級傷殘增加3個月本人工資,五、六級增加2個月本人工資,七到十級增加1個月本人工資。例如一級傷殘原來的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本人工資,現在提高到27個月本人工資。
以工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五至十級傷殘職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26、23、16、13、10、7個月平均工資,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的基礎上增加20%。“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前都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現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負擔。”劉淑云介紹,用人單位解散、破產、關閉、改制的,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工傷保險所需費用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具體按照傷殘等級有不同的規定。
另外,自治區規定,國家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參照該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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