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當然這個勞動者也更加的包括復員軍人。
【案情回放】王某是部隊復員軍人,現在一家銀行工作。王某在 1976年服兵役期間參加地方建設工程扭傷右膝部半月板,切除后,關節強直。王某復員到銀行工作后舊傷復發,于2001年12月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因工負傷。
2002年2月起,王某住院進行治療,沒有上班,銀行按照王某基本工資的標準向他支付了工資。2002年7月,王某治療結束,回到單位上班。2002年11月王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七級。鑒定結束后,王某向銀行提供了2002年2至7月的診斷證明,并多次要求銀行給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津貼的差額部分,但是銀行以王某在到銀行工作前就已負傷,王某的工傷與銀行無關為由,拒絕給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津貼的差額部分。2003年1月,王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銀行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津貼差額。
裁決該銀行按王某舊傷復發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補足工傷津貼的差額;對于王某提出的要求銀行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申訴請求沒有予以支持。
分析:
勞動者因工負傷,理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勞動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復員軍人舊傷復發而引起的工傷,應當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呢?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京勞社工發[2001)12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舊傷復發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1至4級的工傷人員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5至10級工傷職工和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王某屬于復員后因舊傷復發并被認定為工傷,故不應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是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他應當享受。銀行未按王某舊傷復發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王某工傷津貼,違反了《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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