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讀者汪某來電話咨詢,他是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想咨詢像他們這樣的工作單位該不該買工傷保險?他同時咨詢修改過《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工作時間的定義?
就汪某咨詢的問題,本報政策咨詢臺特邀請相關律師回答如下:
根據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條例》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同時《條例》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先是要求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工作時間:是指包括法律和制度下的標準工作時間和臨時性的工作時間以及不定時工作制下的不定時工作時間。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勞動時間,而應包括上下班途中時間、加班時間、臨時性接受工作任務時間、因公出差時間、用人單位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等。對工作時間的理解是指勞動者依法律規定、單位制度、單位臨時的工作安排而進行的勞動時間,以工作日或工時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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