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員工投保了團體人身險,事故發生后,卻不能減免公司的賠付責任,這在很多企業主看來不公平。江蘇啟東的一家船務公司就遭遇了這樣的“不公平”,還因此與受傷員工撕破了臉,雙雙對簿公堂。
11月11日,啟東一船務公司的打磨工徐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傷,被認定為9級工傷。10月31日,啟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船務公司支付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住院護理費等合計137983.36元。
獲悉此裁決后,船務公司非常不服,因為該公司為員工在平安養老保險股份公司投保了團體人身險,事故發生后,徐某也獲得了保險公司60000元的賠償款,但仲裁裁決卻未扣除徐某已得的60000元賠償款。于是,船務公司將徐某告上了法庭,請求法庭判令依法扣除徐某已得的60000元的賠償款。
法院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系用人單位必須承擔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相關工傷待遇。原告船務公司為被告徐某投保的團體人身險,屬于商業保險,不能替代其須依《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為被告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因此,對原告船務公司主張在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被告徐某取得的商業保險理賠款60000元,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很多用人單位誤認為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與工傷保險是一樣的,都是對他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救濟方式,在出現工傷事故以后,可以分散其事故的風險,降低用工成本。其實不然。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商業保險是非強制性保險,是工傷保險的補充。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是用人單位自愿給職工的一種福利,且其受益人是員工而非用人單位。所以當員工遇到人身傷害時,商業保險并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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