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及繳費?
用人單位持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單位營業執照、加蓋單位公章的《恩施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申報花名冊》、職工工資表和職工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到恩施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工傷保險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并填報《恩施市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表》,經審核后,憑我局出具的參保繳費核定單到地稅部門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實行半年預繳制,參保單位應于每年12月20日前預繳次年上半年工傷保險費,每年6月20日預繳下半年的工傷保險費。單位也可一次性預繳全年工傷保險費。
二、如何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持工傷認定決定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后,向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職工工傷醫療有關資料。
三、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傷保險有哪些待遇?
(一)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拒絕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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