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清遠工傷賠償標準
1、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間。
(3)備注:廣東省統籌地區為地級以上市。
3、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4、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且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費用,才可報銷。
5、輔助器具費。
(1)標準:廣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6、停工留薪期工資。
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7、護理費。
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8、生活護理費。
二、清遠工傷賠償申請流程
1、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后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2、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3、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4、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三、清遠工傷賠償糾紛處理方式
1、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用這個辦法時,勞動者的態度可以溫和一點,平心靜氣地與對方交談,不可暴力解決。協商相較于其他方法,程序比較靈活,所用時間也比較短,而且還能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2、當雙發協商不成時,可以選擇調解的方式索要工傷賠償。用這個方法時,雙方當事人均要同意將糾紛提交一個有調解職能的組織進行調解。這個方式也比較便捷。
3、當上述兩種方法均不能達到解決工傷賠償糾紛的目的時,可以進行訴訟,訴訟雖然程序比較麻煩,歷時也比較長,但其具有強制執行力。用這個方法討薪,臨時工可以以法律為依據,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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