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1、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工傷保險費應該由誰來繳納?
答: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3、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答:認定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答: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5、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6、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什么情況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答: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7、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答: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按廣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要求參加勞動能力鑒定。
8、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答: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廣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9、因工傷發生的哪些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答: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9)勞動能力鑒定費。
10、因工傷發生的哪些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答: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1、工傷保險待遇包含哪些內容?
答: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工傷醫療待遇;(2)輔助器具配置待遇;(3)停工留薪期待遇;(4)傷殘待遇;(5)工亡待遇。
12、工傷保險醫療待遇包含哪些內容?
答: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3)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所發生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怎么處理?
答: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14、工傷職工如何配置輔助器具?
答: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5、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是怎么規定的?
答: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6、因工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以上待遇。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不享受一次工亡補助金待遇,只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17、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18、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怎么辦?
答: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追償。
19、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工資總額、本人工資如何理解?
答: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0、職工治療工傷,應該在哪里就醫?
答: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急救時,可到就近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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