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招委會負責組織實施。錄取期間省招委會組建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若干工作小組,負責招生錄取的組織實施工作。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錄取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 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成績,分類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向社會公布。文史、理工類設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職(專科)批四個批次;藝術類設本科提前批、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職(專科)批四個批次;體育類設本科批和高職(?疲┡鷥蓚批次。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三十四條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高校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考生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錄取結果。
第三十五條 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加強聯絡與溝通,及時做好平行志愿模擬投檔(即高校生源分布統計)、投檔比例的最后確定、特殊類型考生(如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等)的預先錄取,以及網絡、數據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報送調檔比例,按時完成下載考生電子檔案、閱檔、審核、預錄、退檔、上載考生電子檔案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該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高校要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和志愿的關系,認真負責地對待各志愿(包括常規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八條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三十九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考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四十條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應按時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考試院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我省生源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我省生源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第四十一條 經批準,在全國統考前已被高校提前正式錄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職招考錄取考生以及其他類型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錄取。
第四十二條 高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只招少數民族考生。錄取時如線上生源不足,允許降分:本科預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含80分,下同);?祁A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葡鄳斡嘘P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第四十三條 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原則上與高校自主招生同時進行。省屬本科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地方專項計劃”)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類提前批之后、本一批之前進行。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十四條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四十五條 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核實。已被錄取的考生必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被省內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省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形成花名冊(加蓋學校公章),連同電子文檔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省教育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