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根據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我省有關文件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與管理
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由市州招生考試機構會同當地衛生部門共同組織和管理,各縣級招生考試機構會同當地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高度重視,主動協調當地衛生部門,共同組織好今年的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要從確保高校人才選拔質量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體檢工作的重要性。要層層成立體檢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可行的體檢工作方案;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體檢工作的管理和業務指導,選派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業務熟悉且今年無直系親屬參加高考的人員擔任體檢工作,并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相關招生政策和體檢標準;要加強紀律教育,規范體檢流程,杜絕弄虛作假行為。對在體檢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嚴肅處理。
湖南高考體檢時間安排及體檢項目和結果查詢的通知
各市州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高考體檢宣傳和服務工作。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凡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包括統一招生和單獨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需參加體檢,并如實填寫本人既往病史。要特別加強對報考單獨招生、藝術類等特殊類型考生的宣傳,避免發生漏檢和錯檢等情況。各中學(報名點)要認真組織考生參加體檢,指導考生如實填寫(涂)既往病史(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應指標情況等)和殘疾狀況,如沒有既往病史或者殘疾狀況須填寫“無”;考生本人對既往病史和殘疾狀況真實性負責,錄取入學后發現故意隱瞞情況者,高校有權按照招生章程作出處理。
各市州招生考試機構應制定告知考生本人體檢結論的辦法。體檢工作結束后,工作人員應當檢查體檢表中所有項目是否都有相應結論,確認無漏檢、漏填項目后,交由考生閱知本人體檢結果并簽字確認,考生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簽字確認的,視為自行放棄權利,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考生本人承擔。各市州、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應保留好考生自行放棄權利(包括放棄體檢或不在規定時間內對體檢結果進行簽字確認等)的相關證據材料。
二、體檢標準
高考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以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執行。
三、體檢時間安排及信息采集、上報
1.今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統一要求在4月15日之前完成,具體時間由市州招生考試機構自行安排。市州招生考試機構會同當地衛生部門共同商定符合條件的醫療單位(原則為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實施考生體檢。要求場地布局合理、采光好、環境安靜。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對考生體檢結論的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2.要特別關心聽力障礙和視力障礙考生,將有聽力障礙和視力障礙的考生信息逐級報告縣市區、市州招生考試機構。
3.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考生可以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工作由各市州招生考試機構自行組織安排,復檢工作須在4月28日前完成。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的考生可以提出仲裁申請,考生須于5月3日前到所在市州招生考試機構提出復檢結果的仲裁申請,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4.體檢完畢后,各縣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將經體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蓋章確認后的體檢表匯總,安排人員負責錄入考生的體檢信息,加強信息錄入與核對工作,建立專人錄入、專人核對機制,強化責任管理,確保體檢信息錄入準確無誤。5月20日前,各市州招生考試機構要匯總所屬縣市區所有考生的體檢信息,通過《高考信息網上管理系統》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同時還需報送體檢工作書面總結。
5.軍事院校、直招士官體檢、公安院校體能測試等由相關職能管理單位另行發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