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招辦表示,對于已經投檔并應被錄取的考生,不允許考生自愿申請退檔。而已投檔考生被退檔的主要原因有:文化課總成績低、單科成績偏低、體檢不合格、身體條件受所報專業限制、考生所報專業已錄取滿額又未報專業服從志愿。
在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下,投檔時順序檢索考生所報院校志愿,考生檔案只能投到最先達到投檔要求的一所高校?忌绻煌藱n,在當前錄取階段將不再有投檔機會。因此,特別提醒考生,認真、慎重填報自己每個部分的高考志愿(包括專業服從志愿)并仔細核對有關信息,避免因志愿填報失誤造成遺憾。
此外,遼寧省普通高校錄取工作結束后不再另行組織補錄。
作為高考招生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志愿填報,有許多人從重要性上將其稱之為第二次高考。還有更多的過來人坦言“考得好不如報得好”,無論如何將其歸結為“七分成績定,三分志愿拼”是不為過的。因此接下來的這篇文章,一定不能錯過!
1高校退檔篇
“上線落選”的原因是什么?
“上線落選”的具體原因多種多樣,概括地講,主要有以下幾種:
(1)政策性落選。為了讓招生院校有一定的挑選擇優的余地,劃線時要保持上線考生數略多于計劃招生數,投檔時按一定比例使調檔數大于計劃數,部分上線考生可能因招生計劃限制而未能錄取。這是正常落選。
(2)填報志愿失誤落選。
高校是如何進行退檔的?
院校調閱考生檔案數量一般控制在120%以內,由學校具體確定調檔比例(詳見各高校的招生章程),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專業由學校決定,并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高校一般不會無緣無故地退掉高分考生而錄取低分考生。
高分考生被退檔,大致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考生的分數雖然高于學校的錄取分數線,但未達到所報的專業錄取分數線且又不服從調劑的;
二是雖然總分較高但相關科目成績較差;
三是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的要求。
如果考生被不合理地退檔,應及時與有關高校聯系。
高校退檔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退檔原因共有23條,分別是:
(01)總分低,錄取額滿;
(02)所報專業已滿,不服從分配;
(03)相關科目成績偏低;
(04)外語口試不合格;
(05)體檢不合格;
(06)體檢專業受限;
(07)色盲;
(08)色弱;
(09)視力不合格;
(10)嗅覺不合格;
(11)身高受限;
(12)不符合走讀條件;
(13)自愿放棄志愿;
(14)政審不合格;
(15)面試不合格;
(16)未面試;
(17)男生已錄滿;
(18)女生已錄滿;
(19)只招男生;
(20)只招女生;
(21)超齡(僅限軍公院校);
(22)按學校規定的專業級差排序,分數低。
(23)其他(需詳細注明原因);
以上被退檔的各種情況,高校稱之為退檔的主要理由;而對于考生來說,幾乎全部都可以認為是屬于志愿填報失誤。
2
招生章程篇
《招生章程》的重要性
教育部在連續9年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均明確指出:“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學校應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辦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及廣告)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
《招生章程》中的哪些內容必須要看?
教育部每年都明確規定“招生章程必須真實、準確,其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颡毩W院、高等專科學;蚋叩嚷殬I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入學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招生章程》與“招生簡章”的區別?
從法律上來說,《招生章程》具有很強的法律規范性的作用,而“招生簡章”則基本不具備什么法律規范性的作用。從實踐上來說,由于“招生簡章”僅介紹一般性報考內容,而報考的核心內容(錄取規則等)是不公開的,可《招生章程》就不同了,錄取規則等17項招生信息是其必須公開的主要內容。通過錄取規則中“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這些具體的規定內容,給了廣大考生及家長以用武之地,所以不能“跟著感覺走”,而必須“跟著招生章程走,掌握報考新技巧”。
高!墩猩鲁獭窇螘r向社會公布?
教育部明確規定:“高等學校須于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于4月15日前完成對所屬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經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性質、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