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招生辦公布新修訂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違紀舞弊處理暫行規定》,明確了違紀、作弊行為,以及相關懲處方式。
新政規定,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考生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無線通訊工具等參加考試。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搶奪或者竊取他人試卷或者答卷、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資料。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及草稿紙。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的行為。
如發現考生有作弊行為,將取消其當次考試的各科目考試成績,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提供給普通高校錄取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