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
6、社會能力,工作能力較強,有一定的群眾基礎。
7、無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適合該榮譽稱號的表現。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為了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茖W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學金。
關于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是要求有相關貧困證明,但沒有有具體要求三級貧困證明。評定第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于11月15日前批復。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茫坏媒亓、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疲ê呗、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質量、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